本局于2024年11月9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市监罚告〔2024〕9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市监罚告〔2024〕9号),内容是: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在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无实际经营场所,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要求,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建议吊销当事人鄂州市辅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子隆、汪浩 联系电话:027-60660265
联系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东湖大道110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市监罚告〔2024〕9号)
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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