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和议事程序,提高党组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是本单位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其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方案及措施;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有关发展规划、政策、制度,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等;

(四)讨论其他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主持。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到会方能举行。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可按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四、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问题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应急于形成决议。经党组讨论作出的决议要严格执行。

 五、每次召开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须提前通知党组成员,重要议题要在会前把需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同志。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向党组书记提出。

六、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向各分管领导征集议题并进行初步筛选,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会议需讨论的文件由党组有关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党组成员对会议需要讨论的问题应于会前认真准备意见。

七、党组会议必须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可印发会议纪要,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内容,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

八、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