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8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星升小区门口自制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4月1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S0769)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8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大道星升小区门口自制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4月1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S076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巧子餐饮店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4〕412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
2024年3月2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梁子镇东湖大道121号的梁子湖区恒新商贸经营部(刘恒)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18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147)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6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梁子镇东湖大道121号的梁子湖区恒新商贸经营部(刘恒)销售的“泥鳅”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18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147),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恒新商贸经营部(刘恒)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泥鳅”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4〕410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150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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