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沼山镇步行街的梁子湖区鄂商平价沼山店销售的“香蕉、菠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174、NO:2024N0177)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沼山镇步行街的梁子湖区鄂商平价沼山店销售的“香蕉、菠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174、NO:2024N0177),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菠菜”中,吡虫啉、噻虫嗪、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沼山镇鄂商平价沼山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菠菜”中,吡虫啉、噻虫嗪、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整改,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4〕15号:对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蕉、菠菜的行为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
2024年3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48号的梁子湖区沼山镇万佳超市(刘文学)销售的“精品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165)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48号的梁子湖区沼山镇万佳超市(刘文学)销售的“精品青椒”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4月24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N016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精品青椒”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沼山镇万佳超市(刘文学)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精品青椒”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整改,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4〕16号:对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青椒的行为免于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三)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车站梁子湖区鄂商平价太和店销售的“淮山药”“生姜”“泡藕带”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4月2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CJ01210/NO:2024CJ01212)、2024年4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4GC00498)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梁子湖区太和镇太和车站梁子湖区鄂商平价太和店销售的“淮山药”“生姜”“泡藕带”进行了抽样检测,2024年4月24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CJ01210/NO:2024CJ01212),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淮山药”“生姜”中,噻虫胺、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24年4月26日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GC00498),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泡藕带”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DBS42/009-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泡藕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鄂商平价太和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淮山药”“生姜”中噻虫胺、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泡藕带”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DBS42/009-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泡藕带》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4〕414号行政处罚:
没收销售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淮山药、生姜、泡藕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964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四)
2024年4月19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梁子湖区长岭新街步行街的梁子湖唐湖川食品店(唐湖川)销售的“台芒(芒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5月14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SJS1-00245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9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位于梁子湖区长岭新街步行街的梁子湖唐湖川食品店(唐湖川)销售的“台芒(芒果)”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5月14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24)GJS1-0024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台芒(芒果)”中,乙酰甲胺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唐湖川食品店(唐湖川)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台芒(芒果)”中,乙酰甲胺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4〕25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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