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4年5月1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大道52号的梁子湖区云芳水果店销售的“荔枝”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6月20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4N0524)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大道52号的梁子湖区云芳水果店销售的“荔枝”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6月20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4N0524),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云芳水果店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及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处罚〔2024〕
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3元;2.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273元,上缴国库。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二)
2024年6月1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宅俊社区幸福路108号的梁子湖区志诚家电城销售的“荔枝”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7月12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4N0576)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9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位于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宅俊社区幸福路108号的梁子湖区志诚家电城销售的“荔枝”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7月12日,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2024N0576),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梁子湖区志诚家电城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整改,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鄂州市监不罚〔2024〕5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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