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00210 | 发文字号: | 基本医疗 | 发文日期: | 2019年09月20日 |
发文单位: | 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1月15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费用由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组成,个人筹资标准为2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20元/人。城乡居民和在校学生筹资工作于2019年9月启动至2020年2月28日结束。缴费参保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社区居民参保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农村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村(组)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缴费;在校学生、幼儿园(所)原则上以学校、园(所)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并免缴当年参保费用。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新生儿父母未在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集中缴费期结束后(2020年2月28日后),漏缴个人申请补缴的城乡居民,在按标准足额缴纳医保费后,自缴费之日起顺延三个月后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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