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规范入市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1月30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分局着手起草了《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月1日经梁子湖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征得区司法局对该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经过反复讨论研究修改形成今天的《梁子湖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产生收益方式和收益使用分配管理。
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与管理。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方式、管理、比例。
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入市集体收益分配与管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入市相关法律责任。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缴纳与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为附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起止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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