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时间:2023年2月7日
问:本人于2022年10月初招录至鄂州市梁子湖区工作,任**学校初中物理教师岗位,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11月底离职,截至目前未发放任何工资以及其他应发补贴,按照合同法应发放相应的工作期间的工资以及相应的补贴吧?
答复: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原系我区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拟聘用教师。在招聘工作的最后环节,您声称由于疫情原因不能按时提交个人人事档案;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区教育局要求您写下承诺书,承诺“个人人事档案将于10月18日发出,若未发出或个人未携带人事档案到梁子湖区教育局,本人将自愿放弃梁子湖区教师入职机会”。但是直到2022年12月6日梁子湖区教育局收到您的书面辞职申请,也没有收到您的人事档案。在此期间,梁子湖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您催交档案,一直没有结果。
您于2022年10月20日到我区太和镇莲花学校报到,10月24日正式上班;2022年11月28日之后离岗未到学校上课,直到2022年12月5日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在校期间,您共计上班天数17天,请假13天。同时,您自从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职后,后续辞职相关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因此太和镇中心学校根据辞职相关政策要求和您在莲花学校的表现,暂未发放您2022年11月工资,请您迅速与太和镇中心学校联系,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再申领2022年11月份工资。
梁子湖区教育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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