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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审计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19/10/10  阅读次数:

上海市奉贤区审计局是主管全区审计工作的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市和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配合和参与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的有关审计项目。

(二)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拟订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其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对国家、市和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区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十一)对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五)组织审计课题研究和交流,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审计局要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强化对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审计监督职能。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教育培训、财务、人事、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拟订审计业务工作计划、总结;收集整理综合审计信息;负责督促检查、离退休干部、局村挂钩和扶贫帮困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起草工作,承担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实施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等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组织实施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四)财政审计科。承担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审计国家、市和全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承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等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及有关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组织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全部和主要使用区政府部门管理或受区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项目、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等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七)企业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组织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八)资源环境审计科。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以及区管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组织开展农业农村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