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餐厨垃圾减量化产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我市城市发展现状及趋势,市城管委牵头起草《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我省已于2019年12月公布了《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等城市陆续出台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立法。
目前,我市于2019年在百洪垃圾场建设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采用中温好氧方式处理餐厨垃圾,设计处理能力24吨/天。据估算,我市每天实际产生的餐厨垃圾约72吨/天,因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等环节尚不规范,导致百洪垃圾场有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实际处理量仅15吨/天。
随着城乡融合化发展,餐厨垃圾产量快速增长,待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后,现有处理设施能力无法满足现实需求。2023年,鄂州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建设将启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已纳入其中,目前正在制定规划,制作项目书,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成后将有效缓解我市餐厨垃圾处理压力。
当前,我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餐厨垃圾流失(比如喂猪、非法收运)、部门职责尚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管理,我委牵头起草本《办法》,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流程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巩固我市“创文”、“创卫”成果,加快推进“两区一枢纽”建设,促进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发展。
二、起草过程
市城管委认真筹备本《办法》起草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提前收集、研究国家及省内外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立法和管理经验。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分析、讨论、研究工作中重难点问题并寻求解决思路,有序推进起草工作的开展,积极对接省住建厅城管处和法规处、市司法局、市城管委律师团队等相关专家对本《办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研讨。为促进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发展,工作专班在鄂州市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参考借鉴武汉、荆门、长沙等省内外城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融入鄂州地方特色,完成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2006年5月26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五)《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8号)
四、主要内容
《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三)明确部门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是所辖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餐厨垃圾管理的违法行为,并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教育、财政、文旅、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许可经营制度。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获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
(五)规范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流程。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制度,产生单位应该履行监管职责。收集、运输单位对餐厨垃圾的分类质量严格把关,发现拟交付的餐厨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的,应当主动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联系,要求其改正。改正不合格的,应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采取环保、安全等措施,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
(六)监管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市城管委政策法规科 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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